麦克风前MindtheGap

劳动节特辑|现代职场的疲惫与挑战,我们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麦克风前MindtheGap

Show Notes

五一劳动节将至,我们把“劳动”搬上舞台,在想法不断更迭的现在,劳动似乎成为了一个有些老土的词。从小时候听过的 “劳动最光劳” 到如今工作的忙碌与疲惫,我们与 “劳动” 的关系似乎变得复杂而微妙。 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深入探讨: 我们对劳动的观念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我们会对这一观点感到困惑和排斥? “社达” 思潮下的劳动歧视,以及我们如何才能真正尊重每一位劳动者? 当工作与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我们的工作时长真的合理吗? 从 “内卷” 到 “996”,劳动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该如何擦亮眼睛,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劳动仲裁的技巧,再到那些有些荒谬的工作“奇葩事”,我们希望在这期节目里讨论更多关于劳动价值和劳动者尊严的思考。 本期节目中提到的法条: 本期提到法条均来自《劳动合同法》。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关于培训协议与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小宇宙查看该单集文稿

More from 麦克风前MindtheGap

Oct 5, 2026

作品中的主角一定要是一个“好人”吗? 最近《早春晴朗》的播出,让我们重新想起了这个问题。曾经读小说时觉得浪漫、复杂、令人着迷的男女主关系,在工作几年之后再回头看,却多了一层关于权力、职场边界、工具化和伤害的审视。 于是我们从男女主聊到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文学作品中的主角,应该被道德审判吗? 这一期,我们聊到《甄嬛传》里的华妃、《月亮与六便士》里的斯特里克兰、《追风筝的人》里的阿米尔……这些真正让人记住的角色,往往并不完美。他们可能自私、懦弱、残酷、背信弃义,却也因此更加接近真实的人。 文学究竟是道德范本,还是让我们感受“美”、进入另一种人生的媒介? 当我们越来越习惯在互联网上审判角色、审判作品,也审判彼此,我们是不是也在不知不觉中,用越来越多的规则束缚自己?也许,接受人性的复杂,并不意味着认同一切,而是允许自己看到更多面。

Aug 12, 2026

为什么有些人,我们明明才认识没多久,却可以一聊就是几个小时;而有些人即使彼此认识很久,也总觉得话说不到一起? 这一期,我们从一次和朋友聊得很开心的饭局开始,聊聊什么样的人,会让我们觉得聊天是一件享受的事情。 我们发现,真正让人着迷的聊天,可能并不只是因为对方“会说话”,而是因为对方身上有一些很难伪装的东西:尊重、对自我的觉察、清晰的表达、松弛感,以及在足够信任之后,坦诚面对脆弱的勇气。 一个真正有魅力的人,可能不是永远说出正确答案的人,而是那个愿意把属于自己的世界告诉你的人。我们也聊到:为什么我们越来越会说“正确的话”,却越来越难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为什么真正的亲密,既需要坦诚,也需要承担脆弱被看见的风险? 好的聊天,是两个真实的人碰面。你让我看见你的世界,我也终于有机会看见你。

Aug 1, 2026

当一个14岁的孩子说出“我同意”,这份同意真的具有法律和伦理上的意义吗?性同意年龄究竟是一条简单的年龄线,还是一套关于认知、权利与保护的制度设计? 本期节目,我们结合了中国的社会现实以及现行法律,讨论一个始终充满争议的话题:性同意年龄应该提高吗? 我们不仅会解析我国关于性同意年龄、强奸罪、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规定,也会进一步追问:在性教育普遍缺失的环境下,所谓的“性早熟”,究竟是真正的成熟,还是对成人世界的模仿?当一个人作出“同意”时,他是否真正理解自己在同意什么?真正的性同意,又应当具备哪些前提? 希望这期节目能够带大家跳出数字本身,从法律、伦理、心理和社会现实的多个维度,重新理解“同意”的真正含义,以及成年人在面对未成年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克制。因为我们讨论的,从来不只是一个年龄,而是如何让每一个人都拥有真正理解、选择和保护自己的能力。 本期节目提到的书及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七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两小无猜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4、《同意》[法] 瓦内莎·斯普林格拉

Jul 8, 2026

为什么我们长大之后,总觉得越来越累? 工作、通勤、回复消息、处理家务、社交焦虑……生活好像被无数琐碎填满,我们总以为,只要把眼前的问题一个个解决,情绪就会慢慢变好。 可后来才发现,生活从来不是一道等待解开的题。 这一期,我们聊了年轻人的疲惫从何而来:毕业后第一次感受到生活的虚无、重复工作的消耗、越来越难建立的友谊、信息时代的注意力透支,以及那些悄无声息却不断消耗我们的隐形劳动。 也聊了那些真正支撑我们走下去的东西——朋友、探索、运动、幽默、创造,以及如何在不断变化的人生里,找到属于自己的平衡。 或许,生活没有一种万能的解药,但每一个让我们在平衡中找到平静,在大笑中找到快乐的瞬间,都是解药

Jun 19, 2026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互联网上越来越多的人给自己贴上“失去心气”的标签。 可是,我们真的需要“心气”吗?心气和生命力的区别在哪里?这一期,我们想聊聊生命力。 聊聊为什么少年意气不是不可再生之物,为什么长大也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为什么真正有生命力的人,未必站在聚光灯下。 他们可能只是:爱折腾,爱旅行,爱一本书、一顿烧鹅、一趟随性的公交车。 这一期没有宏大的答案,因为生命力从来不是一种天赋,而是一种选择。 当我们停止用结果审判自己,当我们重新看见生活,那些被遗忘的热爱,也会慢慢回来。 生命不是一场不断追逐的比赛,我们并不需要赢过谁,流水不争先,争的是滔滔不绝。 每一个真正热爱生活的人,都是在漫天尘土飞扬的土地上,灵魂开花的人。 平庸是一个伪命题 愿我们都能在忙碌又重复的生活里,重新找回生命力

See all episodes →